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1-11-03 09: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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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網絡貨運平臺推行以來,財稅及法律風險就一直不斷,因涉嫌虛開發票被處理判罰的不在少數,今天好伙伴為大家詳細介紹下網絡貨運平臺存在的亂象及相關風險,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對網絡貨運有更深入的了解。
熱點一:網絡貨運平臺到底是做什么的?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網絡貨運經營( “網絡貨運”)是指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且進一步明確指出,網絡貨運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
熱點二:網絡貨運平臺是車貨信息發布平臺嗎?
網絡貨運企業應取得含“網絡貨運”范圍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 網絡貨運經營許可證”),并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署運輸合同,承擔運輸責任,而非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
熱點三:網絡貨運平臺的不合規操作有哪些?
1、委托方自行聯系車主在平臺注冊
現實中,貨主往往能夠找到自己信賴的車隊承接運輸任務,而車隊由個體司機組成,其作為個人不愿意為貨主代開發票,且發票顯示征收率僅3%,導致貨主增值稅進項抵扣不足、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缺乏合法票據。而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的出現恰恰為其解決了發票問題。因此實踐中,貨主往往自行聯系車主承接運輸任務,讓其在平臺上進行注冊并上傳相關物流信息,而平臺也默認了此種業務模式。
2、委托方墊付報酬而產生“資金回流”
由于車隊中各車主都是個人,其在完成運輸任務后要求貨主立即支付報酬,而通過平臺結算報酬存在滯后性,因此貨主往往不得已通過現金、轉賬方式先行墊付報酬,而在平臺結算車主報酬時提供貨主控制的個人銀行賬戶接受“回款”。而平臺對注冊車主提供的收款賬戶沒有強制要求是本人銀行賬戶,因此客觀上運費由貨主公戶支付給平臺公戶,再回轉到貨主私戶,造成“資金回流”假象
3、委托方集中補開發票
由于某些工程方貨主發生的個體司機運輸任務頻繁,每一次單獨開票耗費時間精力,因此其往往在業務發生時僅記錄車主、車輛、物流信息及報酬金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集中通過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開具發票。此種情況下運輸的各項信息均為真實,但出現了業務發生日期早于開票日期,且開票量大、集中的現象,易引發稅務預警。
4、委托方“張冠李”錯開發票
對于名下控制多家公司的貨主,其控制的A公司發生了實際運輸任務,但A公司進項富余,不需要更多發票,而其控制的B公司則進項短缺,因此,在向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提供真實運輸業務信息的基礎上進行“張冠李戴”為B公司取得發票。平臺往往只對個體車主及物流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形式審查,而難以發現此種“張冠李戴”錯開發票的現象。
熱點四:網絡貨運平臺面臨哪些法律問題?
1、司機個人實際承運合規問題
網絡貨運企業存在直接與司機個人簽署實際承運合同的情況,雖然司機個人不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會因此直接導致雙方所簽署的合同被視為無效,但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如發生貨運損失時,一方面網絡貨運企業需承擔承運人責任,托運人有權要求網絡貨運企業進行賠償;另一方面,若實際承運人為司機個人,可能出現因司機個人缺乏償付能力而導致網絡貨運企業無法向司機個人追償的情況,或因出現重大事故而導致網絡貨運企業被納入道路貨物運輸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受到聯合懲戒等風險。
2、稅務合規問題
(1)發票開具及抵扣問題
可能存在實際承運人無法提供、開具部分/全部收取款項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網絡貨運企業無法取得對應款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進而增加了網絡貨運企業的整體稅負成本。
(2)稅收優惠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的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網絡貨運企業需留意其入駐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有對應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問題影響網絡貨運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穩定性、持續性以及可執行性。
(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網絡貨運企業作為名義承運人,委托司機承運貨物,并向司機支付運輸服務費,網絡貨運企業系司機該項個人所得的支付方以及扣繳義務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如扣繳義務人未及時進行扣繳,則面臨被處以滯納金、采取強制措施及罰款的風險。
3、數據處理合規問題
(1)暫行辦法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駕駛員、車輛、托運人等相關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關信息開展其他業務”。
(2)數據安全法
《數據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實施,進一步從法律層面明確了網絡貨運企業的數據處理合規要求,網絡貨運企業作為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者應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
(3)網絡安全法
《網絡安全法》的規定,”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而網絡貨運既提供信息服務亦提供交通運輸服務,因此,網絡貨運企業收集的部分數據存在被列入“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范疇的可能,對此,網絡貨運企業應持續關注并根據相應數據目錄進行內部數據分級。
其他
網絡貨運企業基于其行業屬性,涉及眾多配套業務及不同運營模式,如:與油品、ETC 等運輸屬性相關的業務,與保險、融資租賃、保理及信貸相關的金融屬性業務,與加盟、特許經營相關的運營模式,網絡貨運企業需要特別留意相關配套業務的開展是否符合對應法律規定。
總的來說,發票風險是網絡貨運平臺的最大挑戰,網絡貨運工作要想一直順利繼續下去,合規合法是安全底線,更是網絡貨運平臺發展的長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