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2-01-19 11: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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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有關建立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省級監測系統)的部署安排,對網絡貨運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信息化監測,規范網絡貨運經營行為,特制定本指南。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實現與網絡貨運經營者信息平臺、部交互系統的對接和數據傳輸,對接省級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并建立與稅務、保險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共同規范網絡貨運市場,提升網絡貨運管理水平。
省級監測系統總體架構如圖1所示。
圖 1 省級監測系統總體架構圖
各省份應根據建設條件和省級交通運輸信息化的統一規劃,按照資源集約的原則,合理確定系統布局方案。省級監測系統應合理配置相應的網絡系統、主機系統、存儲系統、備份系統、安全系統及系統軟件等基礎資源,并集中存儲數據。
省級監測系統數據庫建設涉及網絡貨運經營者、實際承運車輛、從業人員等基礎數據庫,電子運單、資金流水單、駕駛員位置信息等業務數據庫,以及統計分析等主題數據庫。在數據庫建設過程中要堅持“一數一源”的原則,避免重復采集。通過統一的數據交換平臺或數據交換接口,實現部省間、與其他部門間信息交換共享。
省級監測系統功能應包括但不限于:數據交換、信息服務、運行監測、行業監管等。各省份可結合本省實際業務需求和交通運輸信息化的統一規劃,在滿足基本功能的基礎上,完善擴展相關服務功能,提升網絡貨運信息化水平。
該系統需要建設的功能包括數據交換、信息服務、運行監測、行業監管等模塊,功能結構如圖2所示。
圖2省級監測系統功能框架圖
1.網絡貨運經營者數據接入。
為網絡貨運經營者提供運單、資金流水單、車輛及駕駛員基本信息、駕駛員位置信息接入接口服務。網絡貨運經營者根據《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接入指南》(以下簡稱《接入指南》)要求,實時上傳運單、資金流水單、車輛及駕駛員基本信息、駕駛員位置信息至省級監測系統。
2.向部交互系統上傳數據。
省級監測系統接收到網絡貨運經營者上傳的運單數據后,根據《接入指南》要求,及時上傳運單、資金流水單、車輛及駕駛員基本信息、駕駛員位置信息至部交互系統。
3.第三方平臺對接。
省級監測系統建立接口,實現與省級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稅務保險信息系統的對接。
省級監測系統通過此模塊為網絡貨運經營者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供信息查詢的功能。
1.基礎信息查詢。
包括網絡貨運經營者、車輛、駕駛員信息查詢。
網絡貨運經營者信息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法人代表、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車輛信息包括:車輛牌照號、車牌顏色、車輛道路運輸證號、車輛及能源類型、總質量、核定載質量等。
駕駛員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從業人員資格證號、機動車駕駛證號等。
2.業務信息查詢。
包括運單、資金流水單信息查詢。
3.異常信息查詢。
包括網絡貨運經營者上傳的相關單據接入異常、資質異常、車輛入網異常、運輸軌跡異常、運單與資金流水單匹配異常、運單重復等的查詢。
1.綜合考核統計排名。
建立考核指標體系,對網絡貨運經營者進行綜合考核統計排名。
2.業務規模統計。
包括但不限于網絡貨運經營者整合運力數量、完成運單數量、完成總貨運量及周轉量、運費總額等業務數據統計。
1.聯調測試。
省級監測系統應與網絡貨運申請者信息平臺實現對接,并進行聯調測試。
2.接入認證。
省級監測系統需對網絡貨運申請者提交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進行認證,分配接入賬號。
3.報警信息提示。
省級監測系統根據監測數據設置科學合理的監測結果異常閾值,當網絡貨運經營者監測異常率超過閾值時,系統自動報警,并在經營者登錄省級監測系統時自動提示。
4.申訴信息上傳。
網絡貨運經營者出現資質異常的,可通過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或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移動客戶端提出申訴,省級監測系統在資質異常出現后的30天內對資質異常信息再次比對,更新相關異常統計數據。
5.報警信息跟蹤處理。
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對產生報警信息的網絡貨運經營者進行監管,督促其及時整改。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及時將整改結果上傳至省級監測系統。
省級監測系統應盡可能依托既有通信網絡,在充分利用現有設備的基礎上開發建設,避免傳輸鏈路和網絡設備的重復配置。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通過相關國密加密算法將數據信息上傳至省級監測系統;各省級監測系統應通過專線或互聯網方式以國密加密算法將相關數據信息上傳至部交互系統。
省級監測系統主機及存儲系統、應用支撐平臺應充分利用既有服務器、存儲設備等資源,在統籌相關工程應用需求的基礎上集約化建設,在滿足系統應用的前提下,鼓勵采用虛擬化、云計算等新技術及成熟的國產軟件。
根據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相關要求,建議省級監測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不低于三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委托有關專業機構對省級監測系統進行安全測評,及時完善安全保護措施。省級監測系統在進行信息采集、處理及發布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省級監測系統的建設單位,總體負責省級監測系統建設進度、質量、運行管理和資金管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本省交通運輸信息化框架體系的總體要求,建立網絡貨運監測系統和數據采集與管理制度,加強與其他信息系統技術架構的統籌協調,共建共享統一支撐省級交通運輸信息化發展的技術和保障體系,防止不同工程間技術體系分化,避免重復建設,保證技術標準統一、建設方案經濟可行。同時,要建立省級監測系統與相關信息系統的共享交換機制以及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切實保障省級監測系統安全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