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2-03-23 1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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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
浙江省稅務局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
稅務局辦公室關于轉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及服務指南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稅務局,義烏市交通運輸局、國家稅務總局義烏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各縣(市、區)稅務局:
為促進交通運輸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配套印發了《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辦運函〔2019〕1391號,以下簡稱《服務指南》),經省交通運輸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同意,現隨文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落實。
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是信息化時代道路貨運行業發展的新業態。推動網絡貨運發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關于“互聯網+”高效物流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促進道路貨運行業降本增效、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的新路徑。《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絡貨運的基本定義、實施主體,對企業經營管理、行業監督檢查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學習,切實做好《暫行辦法》貫徹落實工作,推動網絡貨運規范發展。
擬申請網絡貨運的企業,按照《浙江省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接入指南》進行企業網絡貨運平臺系統改造、與部省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現互聯后,其所在地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暫行辦法》、《服務指南》、浙江省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和《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含專用運輸、大型物件運輸、網絡貨運)服務指南》(見附件)等相關要求,受理企業申請,審核相關材料。“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網絡貨運)”行政許可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同級稅務部門加強監測信息共享,打通省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與稅務網絡貨運代開專票系統,共享運單、資金流水、發票等有關信息。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運用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加強對網絡貨運企業在運單合規性等方面的監測和分析,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及時糾正處置,要利用信用管理機制,組織開展網絡貨運經營者信用評價,基于網絡貨運經營者的信用等級和風險類型,實行差異化監管,提高監測效率。
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向道路貨運企業做好政策宣傳和咨詢解答,引導網絡貨運企業按照《暫行辦法》要求,合法合規經營,落實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合交通運輸、稅務等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數據。省物流協會等社會組織要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網絡貨運企業規范有序經營。加快推進省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與增值稅發票開票系統的數據對接、信息共享,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開展銷售業務系統與增值稅發票開票系統對接,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交易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內容不符的發票。同時,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實際發生的貨物運輸業務,依法依規取得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稅款。
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要求,督促網絡貨運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利用監測系統加強數據核查,對網絡貨運經營者之間虛構運輸交易、相互委托運輸服務、數據未有效上傳等情況,聯合稅務部門開展雙隨機現場檢查。要與稅務部門完善協同監管機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針對網絡貨運經營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或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造成監測結果異常等情形,及時進行信息共享,并依法依規進行查處,不斷提升聯合監管能力。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辦公室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