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2-04-15 09: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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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關于促進互聯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商務部等12部門關于推進商品交易市場發展平臺經濟的指導意見》(商建函〔2019〕61號)等要求,制定我省促進互聯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措施如下。
加快“四種經濟形態”培育,大力發展鹽湖、清潔能源、生態旅游、綠色有機農畜等重點領域互聯網產業平臺和服務平臺,賦能“四地”建設。圍繞商品交易、服務供給、要素支撐等重點方向,著力打造一批以網絡交易為核心、以供應鏈管理為支撐、后臺數據分析與品牌建設協同發展的電子商務平臺;搭建一批集網上信息發布、交易支付、售后服務、物流倉儲服務、價格發現及行情監測等功能為一體的跨區域雙多邊交易平臺;培育一批特色明顯、資源富集、應用繁榮、支撐有力的產業服務平臺。堅持發展與規范并重,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升監管能力水平,不斷激發互聯網平臺經濟活力和創造力,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貫通經濟循環各環節,為實現“一優兩高”戰略提供有力支撐。
對市場監管、稅務、統計登記在青海省境內、具有法人資格并實行獨立核算的平臺企業予以支持,包括利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為雙邊或多邊用戶提供交易和服務的第三方平臺企業(不含互聯網金融平臺企業),以及利用互聯網進行商品銷售且網絡銷售額占總銷售額20%以上的限額以上商貿類企業(不含煙草類企業)。
對新開業入庫及較上年同期基數有增長的平臺企業予以獎勵。第1年按新增營業收入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第2年按新增營業收入的12%給予一次性獎勵,第3年按新增營業收入的15%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年獎勵上限500萬元。
對新開業入庫及較上年同期基數有增長的平臺企業予以獎勵。對批發類平臺企業,第1年按新增商品銷售額的3%給予一次性獎勵,第2年按新增商品銷售額的4%給予一次性獎勵,第3年按新增商品銷售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年獎勵上限500萬元。對零售類平臺企業,第1年按新增商品銷售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第2年按新增商品銷售額的6%給予一次性獎勵,第3年按新增商品銷售額的7%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年獎勵上限500萬元。
對實現青海省實物類產品外銷且年網絡零售額達1000萬元以上或在全國性知名平臺單品類銷售年度排名全國前15位或年度錄用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生15人以上的電商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對撮合雙邊或多邊交易超過1億元的第三方平臺企業進行獎勵,第1年按年交易額的0.1%進行獎勵,第2年按年新增交易額的0.2%進行獎勵,第3年按年新增交易額的0.3%進行獎勵;每年獎勵上限500萬元。
支持國內知名平臺或互聯網企業在青海設立獨立法人,對示范引領作用大、實際效果突出的平臺企業給予一次性50—200萬元落戶獎勵,具體額度以每年印發的申報指南為準。
獲得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且用于平臺項目建設或作為流動資金的,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給予全額貼息,每戶企業每年累計貼息金額不超過200萬元。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符合政策要求的平臺企業提供擔保增信。
平臺企業或第三方物流企業在國內中心城市或省內物流薄弱節點布局建設倉儲分撥中心或交割倉,解決產品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成效突出、降低倉儲物流費用明顯的,對其前置倉固定資產投資的20%或租賃倉儲費用的30%予以后補助,單倉補助上限100萬元。
對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屬于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平臺企業,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平臺企業引進或培養的杰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入選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
各市州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可參照招商引資相關政策,按“一事一議”“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確定獎補及融資、建設、場地租金、設備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舉措。
把握平臺經濟發展規律,健全平臺經濟管理體系,明確規則,劃清底線,引導合規有序發展。加強政府監管,強化部門協同、區域聯動,優化監管框架,加大日常監管,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及時預警風險隱患,提升監管效能。壓實平臺運營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各參與主體行為管理,強化信息核驗、產品和服務質量、平臺(含APP)索權、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切實維護平臺生態環境。構建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相結合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形成監管合力。
強化行業主管部門及平臺企業數據安全責任,維護好用戶數據權及隱私權。維護市場價格秩序,規范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價格標示、價格促銷等行為。充實反壟斷監管力量,增強監管權威性,所有平臺的金融活動要全部納入金融監管。嚴厲查處串通定價、價格欺詐、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毀、刷單炒信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泄露和濫用用戶信息、危害網絡安全等違法違規行為。
積極推進“互聯網+監管”,推動監管平臺與企業平臺聯通,開展信息監測、在線證據保全、在線識別、源頭追溯,增強對行業風險和違法違規線索的發現識別能力,實現以網管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結合平臺信用等級、風險類型等,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信用低、風險高的平臺企業,加大“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力度。完善監管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及時將平臺經濟參與者的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強化信用約束。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委網信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統計局,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省能源局等部門和單位統籌推進全省互聯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
通過整合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和商貿流通服務業專項資金,設立省級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采用獎勵、貼息、補助等方式促進全省互聯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省財政廳制定出臺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鼓勵平臺企業注冊所在市州政府或產業園區管委會設立專項資金,支持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
對符合支持政策條件的平臺企業,實行“一年一兌付”的獎勵制度。具體流程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每年印發申報指南,明確細化政策措施、申報要求以及具體工作安排等。
平臺企業按要求向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提交申報材料,由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初審,報市州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報省發展改革委復審。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各有關單位,根據統計、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審核提供的平臺企業相關指標及企業發展實際進行復審。其中,“商貿類平臺企業、特色電商企業、平臺總部企業、物流倉儲項目”等涉及商貿流通、電子商務類申報材料由省商務廳牽頭復審,并擬定資金分配計劃。復審結果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后在青海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
公示結束后,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相關規定統籌提出資金分配計劃,省財政廳根據年度資金分配計劃撥付兌現。
本措施涉及的支持政策,與本省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類同的,企業可按就高原則申請享受,但不得重復享受。申請企業應書面承諾自享受青海省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之日起,5年內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將在青海省內存續,如期間撤出應退繳專項資金。
本措施自2021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