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5-01-16 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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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臨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行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臨政辦發〔2022〕27號),促進我市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臨海市交通運輸局 臨海市發展和改革局
臨海市公安局 臨海市財政局
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臨海市稅務局
臨海市投資促進中心
2024年9月29日
臨海市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臨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行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臨政辦發〔2022〕2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加快我市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發展,進一步落實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網絡貨運產業基地評定辦法
(一)評定目標
為引導產業集聚,鼓勵網絡貨運產業基地做強做大,網絡貨運經營者可先行申報網絡貨運產業基地(試點單位)進行招商引資,達到基地評定條件后,正式評定為網絡貨運產業基地,享受獎勵政策。
(二)評定條件
1.網絡貨運產業基地(試點單位):
(1)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含有網絡貨運經營范圍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2)已開展網絡貨運業務。
(3)具備招商能力。(承諾五年內引進企業不低于3家,每家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
(4)根據《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等要求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投訴舉報機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5)網絡貨運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證書。
(6)提交成立網絡貨運產業基地(試點單位)的申請書。
(7)網絡貨運產業基地(試點單位)原則上不超過3家。
2.網絡貨運產業基地:
在具備以上網絡貨運產業基地(試點單位)評定條件的基礎上,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成立網絡貨運產業基地的企業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
(2)同時引進企業不低于3家,每家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
(3)產業基地應具備與其相適應的辦公場所。
(4)提交成立網絡貨運產業基地的申請書。
(三)評定方式
網絡貨運產業基地評定方式如下:網絡貨運經營者先提交申報試點的申請,成為試點單位后,達到評定條件要求后即可參與臨海市網絡貨運產業基地的評定。
1.網絡貨運產業基地(試點單位)評定:網絡貨運平臺企業自行向網絡貨運專班申請,專班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專班下發文件予以證明。
2.網絡貨運產業基地評定:網絡貨運平臺企業自行申請,網絡貨運專班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后,達到評選條件要求的,報請臨海市政府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各相關單位執行基地相關獎勵政策。
(四)其他要求
1.網絡貨運平臺的年營業收入只包括通過平臺接單的線上經營行為產生的收入。
2.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虛構運輸交易相互委托運輸服務。
二、獎勵政策兌現流程
(一)企業項目申報
按照《臨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行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臨政辦發〔2022〕27號)的規定和具體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按月)在臺州政企通平臺(網址:https://zqt.czj.zjtz.gov.cn/)完成臨海市交通運輸局發布的項目申報工作,上報申請材料,包含資金申請表、納稅證明、發票清單、稅票清單等(詳見附件)。
(二)部門項目審核
1.審核完成時間:專班應在收到網絡貨運平臺(產業基地)申請材料后及時完成審核。
2.審核內容:專班組織對申報的平臺(產業基地)線上業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3.審核金額:專班應按照文件條款規定,對網絡貨運平臺(產業基地)提交的獎勵申請金額進行審核。
4.專班每個月進行抽查、復核后,形成審核會議記錄。
5.收到企業申請資料,完成審核后,聯合上報市政府分管市長同意。
(三)資金撥付
根據審核會議記錄,由專班進行審核后報財政核撥,原則上在三十日內,將獎勵資金撥付到平臺企業(產業基地)。根據實施意見要求,平臺企業(基地)年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按不高于全部收入的2.5%給予獎勵;年收入5億元及以上、10億元以下的,按不高于全部收入的3.5%給予獎勵;年收入10億元及以上、20億元以下的,按不高于全部收入的4%給予獎勵;年收入20億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全部收入的4.5%給予獎勵。
(四)事后管理
網絡貨運平臺(產業基地)收到專項資金后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做好財務處理,認真落實項目的建設及后續完善工作,自覺接受各級部門,包括交通運輸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好財政資金的績效作用。
三、附則
(一)本細則相關規定由網絡貨運工作專班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臨海市交通運輸局等7個部門關于印發<臨海市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扶持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臨交〔2023〕6號)文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