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17-09-01 11: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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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客戶拖欠物流企業大量的運費,物流企業為了維護客戶關系,卻又不得不繼續為客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這種情況下,物流企業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權?如何正確行使留置權?
1、《合同法》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
2、《物權法》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從法律條文上來看,不但是物流公司,甚至是普通的債權人,都是享有留置權的。但具體如何正確行使呢?
我們看兩個案例:
案例1:物流公司留置汽車配件公司貨物,汽車配件公司索賠失敗
某汽車配件公司和某物流公司存在長期運輸合作關系。截至2014年2月11日,雙方共同確認,汽車配件公司欠付物流公司的運費中,有291萬元是沒有爭議的,另外還有其他欠付的運費需要雙方對賬核實。
2014年3月汽車配件公司委托物流公司運輸19件貨物(一套整體設備),從北京運送至安陽。物流公司留置了該批貨物,并發函通知汽車配件公司付清運費后提貨。
汽車配件公司簽收該通知后,未向某物流公司支付任何費用,并于2014年6月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流公司返還該19件貨物,并賠償扣押貨物的損失50萬元。
汽車配件公司給出的理由是:1、運費還未結算清楚,物流公司無權留置該貨物;2、物理公司留置的貨物價值400余萬元,明顯超過運費,即使留置也屬于留置不當。
法院判決駁回汽車配件公司的訴請,理由如下:
1、雙方大部分運費已經經過對賬確認,物流公司有留置權;
2、物流公司留置的貨物價值雖然明顯超過了運費金額,但由于該設備為整套設備,無法分拆留置,故物流公司行使留置權并無不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貨運代理公司留置貨物不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2012年2月,C公司托運一批LED燈泡進口到上海,收貨人為A公司,貨物價值為26,114.94美元。A公司委托B公司辦理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涉案貨物進口貨物報關單記載的貿易方式為修理物品,征免事項記載為保證金。上海海關就涉案貨物向A公司收取了保證金人民幣4.9萬元。
2012年6月,B公司扣押貨物并發函要求A公司支付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人民幣1.8萬元。A公司回函稱,僅僅確認貨運代理費用人民幣為9000元,并要求盡快放貨。
2013年5月,海關以涉案貨物涉嫌違法為由,向A公司收取保關稅及增值稅4.9萬元。
之后,A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海關收取的4.9萬元稅費以及15.6萬的其他損失。
海事法院判決B公司向A公司賠償稅費損失4.9萬元。理由如下:
1、AB公司之間屬于貨運代理合同糾紛,B公司無權留置貨物。
2、B公司即使有留置權,也是行使不當。因為:雙方代理費有爭議;貨物價值以及造成的損失遠超代理費金額。
之后B公司不服,上訴到上海市高院。高院認為根據物權法規定,B公司有留置權。但B公司未能正確行使留置權,故維持原判。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要正確行使留置權,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物流企業有權行使留置權;
2、若合同約定不得留置,則物流企業喪失留置權。
3、貨運代理企業因未能直接占有和控制貨物,貨運代理企業的留置權尚存在爭議,故在行使留置權時需非常謹慎。
4、債權必須經過對賬確認,并已經到期未支付;
5、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6、留置財產后,應當書面通知債務人,并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期限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